張以眾先生:
您與我們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簽訂了合作合約,自簽約之日起您一直未履行合約。針對您這種違約行為,我司于10月22日給您郵寄送達了“督促函”,并又于11月7日給您再次郵寄送達了“告知函”,您都置之不理。您及您的下屬公司與我公司合作成立的兩家公司:海南薈生國通商貿有限公司、海南薈生國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,也一直未履約,現我司宣布解除與您的合作合約并著手注銷上述兩家公司。
特此公告。
薈生(海南)健康產業有限公司
2015年11月20日